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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某等15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宣判

陕西检察 2022-06-19


近年来,传销活动不断变换手法,从传商品、传“人头”发展到传虚拟概念,诈取钱财,害人害己!小伙伴们一定要提高警惕,遇到高薪招工、招聘,或者很久不联系的朋友突然给你介绍工作,大家一定要擦亮双眼,严防上当受骗!这不,咸阳市秦都辖区的一个涉恶非法传销组织已经被“一窝端”了,快来看看经过吧↓↓↓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甲、朱某某自2015年在银川加入名为“广州新柏兰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非法传销组织后于2017年转移至咸阳发展。该传销组织在秦都辖区设立多个传销窝点,不断扩大规模,发展新成员。该组织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形成了以王某甲、朱某某为首要分子,任某某等人为骨干成员,王某乙等人为积极参与者的涉恶犯罪集团。为达到非法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多次实施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劫取被害人财物,并对被害人实施非法拘禁,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严重破坏了社会治安环境和经济秩序的稳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指控与证明犯罪

2019年3月14日,经咸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提请批准逮捕,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非法拘禁罪,依法对王某甲等15人批准逮捕。


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部署会讨论案件


该院办案团队与公安秦都分局召开联席会议研讨案情

该院审查认为:

15名犯罪嫌疑人所在的组织虽名为传销组织,但其既不推介实物产品,也不推介营利、发展模式,从已查明的事实来看,这种组织已经突破了传统传销组织通过洗脑等方式来层层发展下线谋利的固有模式,直接通过暴力手段劫取受骗而来的人的财物。


庭审现场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15名犯罪嫌疑人前期实施的非法拘禁行为虽然是其抢劫他人财物的手段行为,但侵害的法益不同,非法拘禁行为侵害的是人身自由权,抢劫行为侵害的是财产权,对两种违法行为均应进行评价。另外犯罪嫌疑人王某甲等人自2018年以来组成了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连续在两年内实施了三次以上犯罪活动,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


王某甲等被告人


2019年9月10日,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甲等15人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向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0月10日秦都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10月18日秦都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咸阳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全部成立,本案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并采纳该院量刑建议,王某甲等15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四年不等的刑罚。




指导意义


该案系暴力传销涉恶集团典型案件,存在着办案部门多、涉案人数多、犯罪事实多、调查取证难等“三多一难”问题。案件侦查之初,由两个公安分局对各犯罪嫌疑人分别以实施具体犯罪的事实证据报捕,且报送的时间先后不一,涉恶集团犯罪的事实证据缺乏系统性和关联性。该院在审查办理案件中,强化诉前引导,坚持客观实际,是“黑恶势力犯罪的一个不放过,不是的绝对不迁就凑数”,高度重视办案质量,及时引导公安机关调整侦查方向,固定补充完善证据,对案件事实证据全面审核把关。



一是最初本案在不同地域管辖办理,该院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在审查逮捕环节就仔细梳理每一份证据,寻找关联案件的连接点,建议将关联案件指定由同一公安分局进行管辖,通过集中侦查方向、整合优势资源,更加精准的打击了该起暴力传销集团犯罪。


二是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及时并案审查,由个人承办迅速调整为案件小组承办,强化办案力量,同时坚持深挖彻查,通过补充侦查,强化涉恶集团犯罪的整体把握,从证据中提炼出涉恶犯罪集团“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关键事实,对该暴力传销集团进行整体客观真实的评价。


三是对定性分歧等问题主动加强与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衔接与配合,多次启动案件会商机制,做到证据及时补充完善,问题及时处理到位。


四是在办理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中,要充分运用检察职能优势,积极参与综合治理,对传销涉恶犯罪涉及的新领域、采取的新手段、呈现的新形态,注意发现深层次的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促进有关部门堵漏建制,最大限度挤压、铲除黑恶势力滋生的空间和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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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周杨夏愚

陕西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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